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施亮弘 (即 施進化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王湘閔 律師被上訴人 陳麗雪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律師
張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且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劉傑民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