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龍華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春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聲請狀關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聲請人雖於102年2月7日具狀陳報,惟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