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原告 黃耀圳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被告 劉俊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㈡陳述:引用一審刑事判決書所載,就娃娃機零錢箱被竊部分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並已確定,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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