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李學禮 被告 李謙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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