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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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卓雁 債務人 卓上龍 債務人 路芝古拉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卓雁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4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卓上龍、路芝.古拉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1,11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卓雁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卓上龍、路芝.古拉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上龍、卓│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15%│││161,11│雁、路芝.│月1日起│││││8元│古拉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上龍、卓│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11│雁、路芝.│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古拉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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