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吳昱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五年度司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郭嘉萍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6月1日│50,000元│TNA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2│郭嘉萍│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7月1日│50,000元│TNA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3│郭嘉萍│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8月1日│50,000元│TNA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4│郭嘉萍│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9月1日│50,000元│TNA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5│郭嘉萍│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0月1日│50,000元│TNA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6│郭嘉萍│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1月1日│50,000元│TNA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7│郭嘉萍│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2月1日│50,000元│TNA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