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78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奮明陳照華陳富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陳照華已於111年6月13日死亡,應列其繼承人為本
件債務人,並提出陳照華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該管法院查詢陳照華之繼承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法院回函。
㈡提出被繼承人 陳培元 之繼承系統表(含債務人陳照華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之部分)。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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