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馬俊雄 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馬志賢 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馬志熙 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馬薇 即沙仙美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馬俊雄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沙仙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