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正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施君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滕一珍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正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施君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