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方惠裕
黃錦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被告 吳文章
芊宏毅 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意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黃淳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李宛臻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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