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潘安
蔡潘良 蔡清利 蔡清興 蔡武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葉蜜
蔡育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46,166元【計算式:(30.51+4.9)×12600=44616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應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