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宗選任辯護人張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孟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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