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英雄 被告 朱添綠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朱添綠犯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添綠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0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聲請刑事訴訟如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