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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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90號聲請人乙○○聲請人戊○○聲請人丙○○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可到院補正)。
(二)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丁○○、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親)、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賜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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