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6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裁定羈押在案;惟聲請人於先前之審理程序中,均遵期到庭,僅因最後一次期日前因工作外出,未收到該次期日之傳票,致遭法院通緝,嗣聲請人並自行前往派出所歸案,足證聲請人並無逃亡之虞;本件鈞院以聲請人有逃亡之虞,而裁定羈押,顯然違反法律之規範,爰依法聲請撤銷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
三、茲據本案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呈現之全部事證,足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人前經本院傳喚、拘提後,均未到庭,經本院於98年6月12日發布通緝後,始於98年11月19日緝獲歸案,顯見其有逃亡之事實;為順利完成審判及保全執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羈押原因既未消滅,羈押之必要性亦繼續存在,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