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87號聲請人丁○○
4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
2樓聲請人己○○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丙○○
2樓聲請人庚○○法定代理人丙○○
2樓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可到院補正)。
(二)印鑑證明:第三順位繼承人 孫清山 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印鑑應與蓋印於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上之印鑑相同)。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