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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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代理人 胡樹禮 複代理人 蘇嘉卿 相對人即失蹤人 呂祥法 (亡)
呂觀贈 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 呂祥查 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 呂蕃棟 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呂祥法、呂觀贈、呂祥查、呂蕃棟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祥法、呂觀贈、呂祥查、呂蕃棟(4人失蹤前最後住所均為:
桃園區八塊鄉1148番地)均於民國48年10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祥法、呂觀贈、呂祥查、呂蕃棟等4人自台灣光復後即僅有登記為土地共有人,而無任何戶籍登記資料,且遍訪無著,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6年度家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4人死亡之判決。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份為證,且相對人4人日據時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桃園區八塊鄉八塊1148番地,即為現桃園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惟並無該址戶籍登記資料,有舊人工登記簿、人工登記簿、戶政事務所附函在卷可按,而與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家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結果亦相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71年1月4日)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4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倘有賸餘歸屬國庫,聲請人自具有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又相對人係自38年10月10日台灣光復後即失蹤,其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失蹤,且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相對人死亡之宣告之時間應適用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之規定,即自失蹤開始計至48年10月10日屆滿10年,並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