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侵占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審易字第29號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1248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普通竊盜罪│普通侵占罪│├───────┼────────┼────────┤│宣告刑│拘役40日,減為拘│拘役58日,減為拘│││役20日│役2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刑法第335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2月26日│民國96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96號│第598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29│96年度桃簡字第12││實││號│48號││審├────┼────────┼────────┤││判決日期│96年7月20日│96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29│96年度桃簡字第12││決││號│48號││├────┼────────┼────────┤││確定日期│96年8月23日│97年1月7日│├──┴────┼────────┼────────┤│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貳仟元││折算標準│││├───────┼────────┼────────┤│備註│桃園地檢96年度執│桃園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907號│字第1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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