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以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等罪,分別判決確定,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上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年4月,接續執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4年2月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96年8月30日法矯字第0960903178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