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5年9月6日起執行羈押,嗣自95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自96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自96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自96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嗣因 被告於96年6月7日起另案執行恐嚇案件並於96年8月21日執行完畢,本院復於96年
8月22日以前項原因執行羈押,並與前已羈押之期間合併計算,則被告上開延長羈押2月之期間應於96年10月20日期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自96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黃翊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