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穆葳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114年度交字第20號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法官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宇軒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穆葳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114年度交字第20號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法官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