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0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穆葳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114年度交字第20號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法官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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