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原告 李丕屏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李丕基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1日106年度簡上字第1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3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