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90號聲請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海關 被告源森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麗華 被告 羅源福
羅偉銓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之被告源森實業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