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44號上訴人 周榮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英 間因本院106年度婚字第344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50元(①請求離婚部分:4,500元②請求100萬損害賠償部分: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