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6號被告 蔣國銘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8年7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合法上訴期間末日因遇假日順延至108年6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末日應遇假日順延至108年7月1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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