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原告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碧容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吳臾夢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陳盈竹
參加人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代表人凱倫‧瑪麗亞‧泰勒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陳絲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黑白貓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金、銀、珠寶、寶石、胸針、項鍊、手鐲、手鍊、戒子、耳環、墬子、鐘、手錶、計時器」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4款之規定為由,對之申請異議,經被告審查後,為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邱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