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聲減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部分與附表編號1、3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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