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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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吳金汳
乙○○甲○○被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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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設臺北縣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