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忠忠順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
玖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