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9年度選字第5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