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9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高詮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