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告甲○○
乙○○上一訴訟代理人 陳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陳威達為被告乙○○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威達,因非律師,且當庭表明其不會撰寫書狀,亦未能依訴訟進行之程度適時提出訴訟資料,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