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易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上易字第3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建銘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6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0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