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33號聲請人 許財旺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10
4年度勞訴字第268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連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之本案訴訟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89號),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核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及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6頁),且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許純芳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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