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5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淨重零點叁貳壹零公克、驗餘淨重為零點貳玖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甲○○係於警盤查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而為警在其短褲左暗口袋內扣得第二級毒品MDA一顆(淨重零點三二一零公克,驗餘淨重為零點二九九二公克),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聲請人誤載為中山分局)報告偵辦,應予補充更正,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一(二)第二行所載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航藥鑑『定』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應予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重量、犯罪手段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一顆(淨重零點三二一零公克,驗餘淨重為零點二九九二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14300號被告甲○○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2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96年5月5日晚上10時許,在台北市環亞百貨旁某處舞廳內,向一真實年籍不詳自稱「 小高 」之成年男子,以一顆新台幣(下同)350元之價格,買受第2級毒品MDA一顆後,即予以非法持有。嗣於96年5月10日19時許,在台北市○○區○○路○○巷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含MDA一顆。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扣案MDA1顆經送鑑定含有MDA成分,有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5月25日航藥鑑定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2級毒品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檢察官蕭斌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游福順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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