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92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春風 等8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許春風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許春風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雅文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
土地坐落
土地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應繼分)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8,100元/平方公尺
27.44平方公尺
全部
7分之1
149,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