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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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5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歐寶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妙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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