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61號
原告 黃東其
被告 洪順彬
林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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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