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3498號原告 賴寅愿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晉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