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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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8號

原告 賴寅愿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晉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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