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24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雅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