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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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拾壹月壹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