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抗告人 謝智英 相對人 孟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聲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人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11年度雄簡聲字第5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係「駁回」相對人聲請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4141號執行事件,對於抗告人並無不利,是依上開說明,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宛榆
法官林婕妤
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