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補字第388號聲請人 陳心怡 即 陳芳琪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徐玲玉(相1-5)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補提繕本ㄧ份。如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如有配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如有配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