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張峯銘
張瓊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浩銓 律師
張桐嘉 律師被告 傅孝琦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1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
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