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林威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士棋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15建號建物、同鄉新興段440、440-11地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1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其中被告林士棋、 侯佩君 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分別為10/37、15/37,是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3,250,000元【計算式:〈4,810,000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0/37(被告林士棋債權額比例)〉+〈4,810,000元(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5/37(被告侯佩君債權額比例)〉=3,250,000元】;而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僅依上開仁愛段28、29地號土地計算已達4,346,606元【計算式:(1,956.43㎡+1,995.03㎡)1,100元=4,346,606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3,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