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甲○○○任期三年,三六9乘一0萬元;卡爾賽、 卓鴻圖 確認期限自九十年七月至九十二年二月,各二0乘一0萬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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