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確係海洛因,驗餘淨重0.0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0四000二九七四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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