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5年11月4日21時許,在台北市○○區○○○路○段○○○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復有扣案毒品相片
1張、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可資佐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1月17日北市鑑毒字第866號鑑驗通知書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犯罪後坦承不諱、所持有毒品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另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至於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一併聲請將被告同時持有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1瓶宣告沒入銷燬之部分,因沒入處分屬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執行,非由司法機關所得為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占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附表:
┌───┬─────┬────┬────┬─────┐│編號│毒品名稱│數量│毛重│驗餘淨重│├───┼─────┼────┼────┼─────┤│1│MDMA│2又1/2│0.68公克│0.66公克│├───┼─────┼────┼────┼─────┤│2│MDA│1│0.21公克│0.19公克│└───┴─────┴────┴────┴─────┘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