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庚○○○
丑○○○癸○○子○○辛○○壬○○訴訟代理人己○○兼法定代理人甲○○
丙○戊○○乙○○丁○○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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