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一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每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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